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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:鼓励100米以上高层建筑设直升机起降点

 来源:新华网江苏频道 作者:钱奕羽发布时间:2016-10-08

 

 

  9月26日,《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(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(草案)》)提交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。值得关注的是,江苏拟鼓励有条件的通用航空单位拓展公务飞行、航空游览、私人飞行、通航短途运输等消费类通用航空服务。

 

  航班延误取消应及时公开发布

 

  飞机航班延误咋办?《条例(草案)》明确要求,航班发生延误或者取消时,除依法不公布的事项外,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开发布有关航班延误或者取消的信息、原因及补救措施。

 

  在安全方面,《条例(草案)》要求,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:修建不符合运输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设施;露天焚烧秸秆、垃圾等,或者燃放烟花、焰火等;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,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、系留气球、无人机、孔明灯、风筝和其他升空物体等。

 

  拟鼓励拓展私人和公务飞行

 

  今后,市民或将有机会参加航空游览,搭乘私人飞机出行。《条例(草案)》提出,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通用航空单位开展农林业、工业、应急救援、飞行培训等通用航空服务。值得一提的是,江苏拟鼓励有条件的通用航空单位拓展公务飞行、航空游览、私人飞行、通航短途运输等消费类通用航空服务,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。此外,《条例(草案)》还提出,鼓励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、医院、学校、体育场、城市核心商务区、100米以上高层建筑、重点交通枢纽等,按照全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要求,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直升机起降点。

 

  将成为全国首部规范民航发展的地方性法规

 

  据介绍,“十一五”以来,江苏省民航取得了长足发展。目前,江苏省拥有民用运输机场9家。

 

  2015年前,全省机场共完成旅客吞吐量、货邮吞吐量3100万人次、48.5万吨,比2005年分别增长358.5%、207%,通用航空飞行6558小时。

 

  《条例(草案)》的制定,不仅填补了江苏省民航立法的空白区,还将成为全国首部全面规范和促进地方民航发展的地方性法规,将有力促进江苏省民航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。